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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林业和草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编制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申报,组织、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和荒漠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等工作,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六)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七)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按程序报批,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申报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八)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开展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方针政策宣传。落实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农村清洁能源推广与建设。

(九)开展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开展生态扶贫、乡村振兴等有关工作。

(十)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开展生态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相关重大违法案件。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报、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和省级、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尝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十四)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云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生态建设,保障生态安全。按照国家、省级、市级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森林城市及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建设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和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县林业和草原局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有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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